教学工作奖惩条例
为加强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我院教学工作的制度
建设,增强我院教职工的教学意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奖励项目
1、授课竞赛等:每两年举办一次,按竞赛办法评选一、二、三等奖。
2、教学成果奖:各类教学论文、教学著作、教学成果参照我院教学课题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进行奖励。
3、教学质量优秀奖:参照学校相关要求,结合教学质量专家组和学生教学质量信息员评议成绩及教学考评结果评选。
4、“名师”评选:每二年评选一次,根据评选办法评选。(另行颁布)
5、“精品课程”评选:每二年评选一次,根据评选办法评选。(另行颁布)
6、教学考评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根据院教学考评办法。(另行颁布)
第二条
奖励办法
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由医院颁发相应证书,对获奖个人在晋职、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获奖单位,在教研室建设方面优先资助,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奖金来源
1、从每学期的教学经费中预留全院脱产教师岗位工资及课时费总量的20%;
2、医院提留的实习费;
3、教学处罚金;
4、医院行政对部委以上(含部委)各级教学课题及成果的奖励经费。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
(一)
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使用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
3、任课教师未经教务部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擅自减少(或延误)教学内容1/4以上,或由于非不可避免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任课教师未认真准备,导致试卷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严重延误、中断或失效。
6、主(监)考人员由于自身失误,严重影响考试进程;或未能严格执行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8、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9、指导教师由于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医院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10、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有关部门当事人未能及时修理,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学生人数达60人以上。
11、接到对课堂设施进行修理的通知而未能执行,致使课程中断而无法执行教学计划。
12、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其它行为。
(二)
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教务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表中的内容,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2、任课教师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种;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教学效果。
3、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影响考试开考;监考人擅自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别人代理;监考人员责任心弱,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
4、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考分报教务部,后需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
5、任课教师按照规定应该布置作业、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而未做到;未按教学要求指导教学或对工作不负责,导致教学效果差、教学质量低。
6、教学管理部门审查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等各类证明。
7、教学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8、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延迟学生上课15分钟以上,或因管理原因无法正常上课,导致教学计划停止执行。
9、任课教师上课时衣冠不整,影响教师形象。
10、教室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无法正常上课;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多媒体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每学期累计3次以上;教室内黑板、灯管等损坏,影响正常教学,报修后两个工作日未修复;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按规定进行清扫。
11、
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明确列出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教学事故登记表》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教务部,一周内报送教务处。
2、
由教务部、教研室(组)和教学质量专家组共同认定教学事故,并报主管院长。
3、
主管院长核定后,由教务部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会同人事办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和评选各类教学奖励的资格等处
分;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教学会议上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半当月岗位工资、取消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和评选各类教学奖
等处分。
4、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部提出申诉,教务部、人事办会同教研室(组)负责人联合复查,最终报主管院长裁定。
第六条
其他处罚办法
对不符合院教学考评相关要求而又不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学差错,按教学考评处罚办法处理。
第七条
罚金处理
所有罚金由教务部统一扣发,上院教学经费本,用作教学奖励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与教学有关的其它未列事项,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奖惩,与学校相关内容不符合的,以学校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九条
此条例解释权在教务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